by 魏连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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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总是权威者的法律
约翰福音
1:17
「律法」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「法律」(英文都是用law)。法律虽然使人有规范,意图让人与人之间更加合谐,使人类社群更佳的有次序。然而「意图」不能保证「实现」,因为人类始终是个不稳定的变量。即使上帝在伊甸园为人所造的那些悦人眼目、丰沛有余的果子也不能让人不会有其它的「非分之想」(创世记3)。 「律法」更不代表「真理」。「法律」必须要有「解释」。不可避免的,很多的「解释」总是会被「歪曲」,而使法律不但没有带来「恩典」与「真理」,甚至失去原本应有的「公义」。 在人类历史中,充斥着无数歪曲法律,而使法律功能完全丧失的例子。耶稣斥责那些文士和法利赛人,正因为他们很懂法律 (包括罗马法),他们特别最懂得上帝透过摩西所颁的法律,然而他们却扭曲、滥用、或是错误的解释法律。例如:他们规定安息日不能医病,因为这是上帝法律所规定不可行的。并因此而污蔑耶稣医病或赶鬼的能力是从魔鬼而来,因为从上帝而来的使者不会违反上帝的法律。(马太福音12、约翰福音5)。 在这种意义下,我们可以说:那些扭曲、滥用、或是错误解释律法的文士和法利赛人,他们所说、所用的法律,本质上并不是上帝的法律,而是经过他们改造而随自己私欲加以滥用的法律。这种法律不会带来「恩典」与「真理」,只会带来「迫害」及「被曲解的真理」,这是「法律主义 (或律法主义)」的必然后果。 很多当代社会中也充满着类似这样的「法律主义」。很多人以为法律就等于真理,以为法律必然带给人们幸福。事实上,在当代人类社会中,「法律」乃是「权威者的法律」,法律总是站在有权有钱有势之人的那一边,供他们使用来保护他们自己,以及使他们的恶行能靠着法律而被「合法化」。那些透过「国际法」、「公平交易法」进而压榨第三世界国家资源或压迫他们的人民的那些资本主义者,正是一个显著例子。 「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」,这句圣经经文的意含正指出耶稣所带来的「恩典」与「真理」,才能补足法律的缺陷。唯有透过「真理」所解释及施行的「法律」,才能带来真正的「恩典」。唯有「法律」、「恩典」与「真理」三者之间正确且恰当的结合,才能保证真正人间的合谐与幸福。然而这种任务乃是人所不能达成,唯有道成肉身的神子耶稣基督才能使之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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